獎助學金
獎助學金之提供辦法(大學部) ∥ 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 研究生工讀實施辦法 ∥
財團法人張錦文基金會醫管獎學金
本系專用電腦教室,主要提供統計軟體、電腦程式設計、資料庫處理、套裝軟體MS-OFFICE、電腦概論等課程實習、上機之用。電腦教室採一人一機為主,且設有統一操作及個別操作的系統切換器,使教師方便教學。不僅提供課堂時間操作,課餘也會開放給系上學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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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學獎學金 | ||
參加大學考試分發以本校大學部醫管系為第一志願入學者,每系各取前三名,第一年學雜費全額補助,唯第二學期學業成績須排到全系前50%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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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績優獎學金 | ||
以每班成績優良學生前三名者發給獎學金,第一名捌仟元整、第二名陸仟元整、第三名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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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讀助學金部份 | ||
(1) | 校區工讀:工讀生每月工讀30小時,每小時工讀金85元整,每學期以四個月核計,名額為校區工讀生200名,社區服務工讀生60名。 | ||
(2) | 寒暑假工讀:工讀生每月工讀時數100小時,每小時工讀金85元整。 | ||
(3) | 系辦工讀:系辦每學期均有480個小時的工讀時數,有意願的同學,於開學期初向系辦登記,經系上審核並公告通過名單,工讀金每小時85元整。其中,甄選原則為: | ||
a. 具備電腦專長(電腦組裝經驗為佳) | |||
b. 具助學貸款證明之同學 | |||
c. 能與系辦時間配合者為優先條件 | |||
系所學生往往透過校內工讀的時候,有更多機會與系上老師互動,所以學生參予工讀的情形非常踴躍,同時,還可以賺取些微薄的零用錢。校內所提供許多工讀的機會,學生只要到學校網站查詢,便會得到相關訊息。除了校內(如各行政處室、系辦)提供許多工讀的機會,系上老師的國科會案或相關的研究計畫案均提供同學許多工讀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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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 ||||
2001年4月17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2001年5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 | ||||
2001年5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 ||||
2001年10月23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2001年10月29日行政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為獎助本校研究生從事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一、 | 本助學金實施辦法由「研究生助學金委員會」訂定之。 | ||
二、 | 本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校長為召集人,由學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及各所所長為委員, | |||
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事宜。 | ||||
第三條 | 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 | |||
一、 | 申請條件: | |||
1. | 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必須為全職研究生(附註一)。 | |||
2. | 研究生如為在職生或休學中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 |||
二、 | 助學金分配: | |||
依該年度教育部助學金總金額,由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委員會議決議,分配給資格核准之研究生。 | ||||
三、 | 申請辦法: | |||
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備齊成績單,經各所所長同意後,由本研究生助學金委員會審查核定名額後按月印領(未於規定時間內申請者,逾期不得再提申請)。 | ||||
第四條 | 研究生助學金核發年限規定:博士班以三學年為限,碩士班以二學年為限,每學年以12個月計算,按月發給。 | |||
第五條 | 申請人如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者,應全數繳回該年度己領之助學金,並依校規處置。中途休學者自休學月起停發本助學金。 | |||
第六條 |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有工讀之義務。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附註一 | 全職研究生之定義為,在各機關、公司行號或醫院無正式上班實質,且未領取任何薪俸及保留在就讀時之任何薪俸等。 | |||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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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係依據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母法)第六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事宜。 | |||
第三條 | 研究生助學金申請之相關資格、條件,應依母法辦理之。 | |||
第四條 |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有系上公務工讀之義務,並接受系上指派工作。工讀內容及工讀時數,每學期開學時由系務會議決議公告之。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年度醫管獎學金】申請辦法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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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為推動台灣醫院管理邁入專業化、國際化之領域,培養醫管人才,鼓勵學生努力向學,特設置本獎學金。 | |||
第二條 | 發給對象:就讀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各學制之醫務管理系、所品學優良學生。 | |||
第三條 | 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 |||
一、 | 名額:系、所學生各乙名。 | |||
二、 | 金額: | |||
醫管系,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醫管所,每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 ||||
第四條 | 申請資格: | |||
一、 |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各學制之醫務管理系、所在學學生。 | |||
二、 | 每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各八十五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甲等)。 | |||
三、 | 曾獲得本基金會獎學金者或該年度已申請獲得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學金者,不得申請。 | |||
第五條 | 申請手續及檢附資料: | |||
一、 | 學校或系所推薦函乙份(務必提供)。 | |||
二、 | 填寫本會申請表乙份(請黏貼大頭照)。 | |||
三、 | 請由各校系、所辦理甄選推薦,並送至本會核定。 | |||
四、 | 檢附學業及操性成績證明書乙份。 | |||
五、 | 在學證明書(如學生證)、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 |||
六、 | 凡領獎學金之學生如發現有偽造證明文件者,得追還該學年已領之獎學金,且以後不得再向本基金會申請。 | |||
第六條 | 申請及頒發日期: | |||
本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每年十一月十五日截止申請,十二月底頒發獎學金(支票)及獎狀至各校醫管系所,由各該系所轉發獲得獎學金之學生。 | ||||
第七條 | 錄取方式: | |||
申請日期截止後,由本會進行審查,通過審查者,由本會以專函方式通知各系、所及得獎者。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