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獎助學金之提供辦法(大學部) ∥ 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 研究生工讀實施辦法 ∥
本系專用電腦教室,主要提供統計軟體、電腦程式設計、資料庫處理、套裝軟體MS-OFFICE、電腦概論等課程實習、上機之用。電腦教室採一人一機為主,且設有統一操作及個別操作的系統切換器,使教師方便教學。不僅提供課堂時間操作,課餘也會開放給系上學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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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學獎學金 | ||
參加大學考試分發以本校大學部醫管系為第一志願入學者,每系各取前三名,第一學期學雜費全額補助,第一及第二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到全系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第二學期學雜費全額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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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績優獎學金 | ||
以每班成績優良學生前三名者發給獎學金,第一名伍仟元整、第二名參仟伍佰元整、第三名壹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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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讀助學金部份 | ||
(1) | 系辦工讀:系辦每學年均有400個小時的工讀時數,有意願的同學,於開學期初向系辦登記,經系上審核並公告通過名單,工讀金每小時158元整。其中,甄選原則為: | ||
a. 具備電腦專長(電腦組裝經驗為佳) | |||
b. 具助學貸款證明之同學 | |||
c. 能與系辦時間配合者為優先條件 | |||
系所學生往往透過校內工讀的時候,有更多機會與系上老師互動,所以學生參予工讀的情形非常踴躍,同時,還可以賺取些微薄的零用錢。校內所提供許多工讀的機會,學生只要到學校網站查詢,便會得到相關訊息。除了校內(如各行政處室、系辦)提供許多工讀的機會,系上老師的國科會案或相關的研究計畫案均提供同學許多工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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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11 月 10 日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 |||
104 年 12 月 21 日第 13 屆第 12 次董事會議通過 | |||
106 年 01 月 03 日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 | |||
106 年 01 月 09 日第 13 屆第 21 次董事會議通過 | |||
107 年 07 月 03 日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 |||
107 年 07 月 23 日第 13 屆第 36 次董事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為獎助本校研究生從事研究,提高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一、 | 本助學金實施辦法由「研究生助學金委員會」訂定之。 | |
二、 | 本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校長為召集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會計主任及各所所長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事宜。 | ||
第三條 | 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 | ||
一、 | 申請條件: | ||
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必須為全職研究生(附註一)。 | |||
研究生如為在職生或休學中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 |||
二、 | 助學金分配: | ||
依該年度教育部助學金總金額,由本校研究生助學金委員會議決議, 分配給資格核准之研究生。 | |||
三、 | 申請辦法: | ||
本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備齊成績單,經各所所長同意後,由本研究生助學金委員 會審查核定名額後按月印領(未於規定時間內申請者,逾期不得再提申 請)。 | |||
四、 | 其他: | ||
第二學期復學生及提前入學生則依第一學期委員會審核通過之金額 給予補助。 | |||
第四條 | 研究生助學金核發年級規定:博士班以一~三年級為限,碩士班以一~二年 級為限,每學年以 8 個月計算,按月發給。上學期 4 個月(9、10、11、12 月份發給),下學期 4 個月(2、3、4、5 月份發給),寒暑假不核發。 | ||
第五條 | 申請人如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者,應全數繳回該年度已領之助 學金,並依校規處置。中途休學者自休學月起停發本助學金。 | ||
第六條 |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有擔任教學助理之義務。詳中山醫學大學教學 獎助金制度實施辦法及各所實施細則。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呈送董事會審核通過後,由校長公告實施,修正 時亦同。 | ||
附註一 | 全職研究生之定義為,在各機關、公司行號或醫院無正式上班實質,且未領取任何薪俸及保留 在就讀時之任何薪俸等。 | ||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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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係依據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母法)第六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事宜。 | |||
第三條 | 研究生助學金申請之相關資格、條件,應依母法辦理之。 | |||
第四條 |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有系上公務工讀之義務,並接受系上指派工作。工讀內容及工讀時數,每學期開學時由系務會議決議公告之。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