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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暨碩士班規章辦法

實習辦法
績優獎學金給獎辦法

教師研究室管理暨使用辦法
電腦教室管理暨使用辦法

儀器設備借用辦法
碩士班修業辦法 研究生工讀辦法


  94102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71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2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30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學生實習,悉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實習志願選填依據一至二年級成績排名,依排名高低選填志願。實習志願選填後不得任意更改。
第三條 系上得指派專任教師,為學校督導。
第四條 實習以一次暑期實習來進行
1. 暑期實習:暑期機構實務學習
(1) 於三年級學期結束之暑假實施。
(2) 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週。
2. 實習機構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五條 學生職責
1. 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
2. 實習機構已派定,而學生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應在實習前二週報告學校督導,申請更改。
3. 實習期間應遵守機構之人事規則,準時上、下班,並接受該機構主管及督導之指導。若實習期間曠勤(含)16小時以上,該階段之實習以不及格論。
4. 實習期間若因故必須請假時,須向實習機構請假。
5. 學生於實習結束後,應針對實習機構給與評鑑,以作為日後系上選擇實習醫院之參考。
6. 實習報告,均以A4列印並依照系上相關格式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繳交(或郵寄)給學校督導評閱,遲交或缺交者視同缺席。實習報告格式另行公告。
第六條 學校督導工作
1. 學校督導應與學生召開實習前說明會,了解學生實習時間及實習計畫書內容。
2. 學校實習督導於實習期間須至少一次親自赴機構拜訪。除此之外,為了解及評估學生實習狀況,得以電話方式與機構督導聯繫。
3. 學校督導宜與學生安排時間、地點作討論、一學期至少兩次(實習前及實習結束時,與學生各作一次團體督導)。又實習期間,應盡量因應學生個別之需要,協助解決學生問題。
4. 實習評分應依據學生的實習態度表現及實習心得報告等項目評分(機構實習之評分比例為:機構督導評分占70%,學校督導評分占30%)。但有特殊情況者,得提予系務會議討論決議之。提供系上實習作業之改進與建議。
第七條 本系學生選擇至國外英語系國家工讀60天(含)以上,即可抵免本系大三暑假實習學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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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812)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015)

第一條 中山醫學大學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績優 獎學金給獎辦法 」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為激勵

本系學生積極向學,係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獎補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

第二條

申請資格係依教務處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統計,取每班學期成績優良前三名學生,且品行

成績逹80分以上,發給獎學金。
第三條 獎學金發放標準,大學部一至三年級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一至二年級學生、碩士班一

年級學生。當學期休學、退學者不能申請獎學金。

第四條

獎學金金額發放,第一等伍仟元整、第二等三仟伍佰元整、第三等一仟伍佰元整。

第五條

本系於每學期開學後 1 個月內將得獎學生資料提報學務處彙整及辦理撥款。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院務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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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借用教師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學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二條 學生進入研究室請依下列守則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1.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零食、口香糖等物品進入研究室。
2. 禁止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更換、拆裝電腦設備。
3. 研究室之桌椅不可隨意搬動及攀爬。
4. 研究室內禁止進行電腦遊戲之操作。
5. 研究室內禁止追逐、奔跑及嘻戲。
6. 禁止以濕手操作開關,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7.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移動各項電氣設備。
8. 離開研究室時請將書籍、講義及報表等私人物品帶出教室,否則依廢棄物處理。
9. 研究室使用完畢後須清理黑板。
10. 研究室內有班級上課時,不可任意闖入。
11. 最後離開研究室之學生,請確實派員將門窗、冷氣、電扇關閉。
12. 態度傲慢,不聽管理人員勸告者,依規定處理。
13. 發生任何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向學校及其相關單位通報,如係火災需同時撥119通報消防人員。
第三條 借用圖書之學生,請親自向管理人員登記,不得自行將圖書攜出。
第四條 借用研究室請親自向系辦登記辦理。
第五條 平日開放時間:星期二、三、四 17:00-18:00 PM。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若有設備損壞者,請照價賠償,不服從管理人員之勸導,處罰清潔辦公室一星期,或酌情依校規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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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凡借用本電腦教室學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依本辦法第五條處理。
第二條 學生進入電腦教室請依右列守則,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1. 進入電腦教室必需脫鞋,並將鞋子擺置於門外鞋櫃內,禁止將鞋子隨地置放於門口處。
2.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零食、口香糖等物品進入電腦教室。
3. 禁止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更換、拆裝電腦設備。
4. 電腦教室之桌椅不可隨意搬動及攀爬。
5. 電腦教室內禁止進行電腦遊戲之操作。
6. 電腦教室內禁止追逐、奔跑及嘻戲。
7. 禁止以濕手操作開關,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8.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移動各項電氣設備。
9. 離開電腦教室時請將書籍、講義及報表等私人物品帶出教室,否則依廢棄物處理。
10. 電腦實習課結束後,班代表請指派同學清理黑板。
11. 教室內有班級上課時,不可任意闖入。
12. 電腦使用完畢後,請按標準程序將電腦正常關機。
13. 電腦設備有任何問題時,應立即向任課老師或管理人員反應處理。
14. 最後離開電腦教室之班級請確實派員將門窗、冷氣、電扇關閉。
15. 態度傲慢,不聽管理人員勸告者,依規定處理。
16. 發生任何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向學校及其相關單位通報,如係火災需同時撥119通報消防人員。
第三條 借用印表機學生,印表機紙張請向管理人員購買,不得使用自己所攜帶紙張。
第四條 電腦教室開放時間每學期另行公告之。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若有設備損壞者,請照價賠償。不服從管理人員之勸導,經勸導仍不服從者,處罰清潔辦公室一星期,或酌情依校規予以懲處並公告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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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器材需當天歸還,若遇特殊情形需隔天歸還者,以學生證抵押。
*借用之儀器設備如有編號者,請務必填寫編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第二條 教具借用後如因故毀損,需由借用者班級負責理賠。
第三條 若外系學生需借用儀器設備,則僅能借用投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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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519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0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512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604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727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15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401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528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2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831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017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修業辦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不含休學),所須修習學分及課程,依入學時課程學分表規定之。
第三條 學籍

1.

本系學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身份, 經查出將勒令退學;新生若同時具大學學籍者,需大學或研究所擇一修習,若選擇本所就讀,註冊時需繳交大學退學証明。

2.

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
第四條 上課及請假規則
本所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填妥請假單,經該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所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則該所修之學分以給予不及格成績。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選定指導教授及指導教授選定學生須依以下規定。
1. 至少要有一位本系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2. 指導教授選定學生每學年度以不超兩名為原則 ( 不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 。
3. 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校外學有專長,並具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資格者擔任之。
4. 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須於第一學年度四月十五日前選定,並填妥選定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送本系辦公室,其中該同意書格式由本系另訂之。
5. 更換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同意,但若有特殊情事,得由系務會議決議之;另應填妥 更換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送本系辦公室,其中該同意書格式由本系另訂之。
第六條 本系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
1. 須修習畢業總學分數下限3/4以上學分數,及修業時間一年半(不含休學)後,始可申請論文口試。
2. 依學校規定於口試前,填具論文口試申請書,並檢具歷年成績單乙份,及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本系辦公室申請,其中該申請書格式依本校規定辦理之。
3. 口試委員應以持有助理教授證書以上者,始能擔任。
4.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校內委員至少二人。
5.

論文口試須由委員進行無記名評分,成績以口試委員個別評定分數平均 70 分為及格,其中論文口試評分表依本校規定辦理之。

6.

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下一學期後始可重新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若重考後仍不及格,則報請本校予以退學。

7. 論文格式須依本校規定撰寫,並於論文口試及格後,經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審閱後,送交七份於本系辦公室。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修業辦法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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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719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母法)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事宜
第三條 研究生助學金申請之相關資格、條件,應依母法辦理之。
第四條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有系上公務工讀之義務,並接受系上指派工作。工讀內容及工讀時數,每學期開學時由系務會議決議公告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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