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02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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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1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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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2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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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30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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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學生實習,悉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二條 | 實習志願選填依據一至二年級成績排名,依排名高低選填志願。實習志願選填後不得任意更改。 | ||
第三條 | 系上得指派專任教師,為學校督導。 | ||
第四條 | 實習以一次暑期實習來進行 | ||
1. | 暑期實習:暑期機構實務學習 | ||
(1) | 於三年級學期結束之暑假實施。 | ||
(2) | 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八週。 | ||
2. | 實習機構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 | ||
第五條 | 學生職責 | ||
1. | 自行負責往返機構之交通工具及食宿。 | ||
2. | 實習機構已派定,而學生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應在實習前二週報告學校督導,申請更改。 | ||
3. | 實習期間應遵守機構之人事規則,準時上、下班,並接受該機構主管及督導之指導。若實習期間曠勤(含)16小時以上,該階段之實習以不及格論。 | ||
4. | 實習期間若因故必須請假時,須向實習機構請假。 | ||
5. | 學生於實習結束後,應針對實習機構給與評鑑,以作為日後系上選擇實習醫院之參考。 | ||
6. | 實習報告,均以A4列印並依照系上相關格式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繳交(或郵寄)給學校督導評閱,遲交或缺交者視同缺席。實習報告格式另行公告。 | ||
第六條 | 學校督導工作 | ||
1. | 學校督導應與學生召開實習前說明會,了解學生實習時間及實習計畫書內容。 | ||
2. | 學校實習督導於實習期間須至少一次親自赴機構拜訪。除此之外,為了解及評估學生實習狀況,得以電話方式與機構督導聯繫。 | ||
3. | 學校督導宜與學生安排時間、地點作討論、一學期至少兩次(實習前及實習結束時,與學生各作一次團體督導)。又實習期間,應盡量因應學生個別之需要,協助解決學生問題。 | ||
4. | 實習評分應依據學生的實習態度表現及實習心得報告等項目評分(機構實習之評分比例為:機構督導評分占70%,學校督導評分占30%)。但有特殊情況者,得提予系務會議討論決議之。提供系上實習作業之改進與建議。 | ||
第七條 | 本系學生選擇至國外英語系國家工讀60天(含)以上,即可抵免本系大三暑假實習學分。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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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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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山醫學大學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績優 獎學金給獎辦法 」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為激勵 | ||
本系學生積極向學,係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獎補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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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申請資格係依教務處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統計,取每班學期成績優良前三名學生,且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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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逹80分以上,發給獎學金。 | |||
第三條 | 獎學金發放標準,大學部一至三年級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一至二年級學生、碩士班一 | ||
年級學生。當學期休學、退學者不能申請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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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獎學金金額發放,第一等伍仟元整、第二等三仟伍佰元整、第三等一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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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系於每學期開學後 1 個月內將得獎學生資料提報學務處彙整及辦理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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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呈院務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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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凡借用教師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學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 ||
第二條 | 學生進入研究室請依下列守則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 ||
1. |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零食、口香糖等物品進入研究室。 | ||
2. | 禁止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更換、拆裝電腦設備。 | ||
3. | 研究室之桌椅不可隨意搬動及攀爬。 | ||
4. | 研究室內禁止進行電腦遊戲之操作。 | ||
5. | 研究室內禁止追逐、奔跑及嘻戲。 | ||
6. | 禁止以濕手操作開關,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 ||
7. |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移動各項電氣設備。 | ||
8. | 離開研究室時請將書籍、講義及報表等私人物品帶出教室,否則依廢棄物處理。 | ||
9. | 研究室使用完畢後須清理黑板。 | ||
10. | 研究室內有班級上課時,不可任意闖入。 | ||
11. | 最後離開研究室之學生,請確實派員將門窗、冷氣、電扇關閉。 | ||
12. | 態度傲慢,不聽管理人員勸告者,依規定處理。 | ||
13. | 發生任何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向學校及其相關單位通報,如係火災需同時撥119通報消防人員。 | ||
第三條 | 借用圖書之學生,請親自向管理人員登記,不得自行將圖書攜出。 | ||
第四條 | 借用研究室請親自向系辦登記辦理。 | ||
第五條 | 平日開放時間:星期二、三、四 17:00-18:00 PM。 | ||
第六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若有設備損壞者,請照價賠償,不服從管理人員之勸導,處罰清潔辦公室一星期,或酌情依校規處理。 |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之。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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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凡借用本電腦教室學生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依本辦法第五條處理。 | ||
第二條 | 學生進入電腦教室請依右列守則,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 ||
1. | 進入電腦教室必需脫鞋,並將鞋子擺置於門外鞋櫃內,禁止將鞋子隨地置放於門口處。 | ||
2. |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零食、口香糖等物品進入電腦教室。 | ||
3. | 禁止任意搬動電腦設備或自行更換、拆裝電腦設備。 | ||
4. | 電腦教室之桌椅不可隨意搬動及攀爬。 | ||
5. | 電腦教室內禁止進行電腦遊戲之操作。 | ||
6. | 電腦教室內禁止追逐、奔跑及嘻戲。 | ||
7. | 禁止以濕手操作開關,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 ||
8. |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移動各項電氣設備。 | ||
9. | 離開電腦教室時請將書籍、講義及報表等私人物品帶出教室,否則依廢棄物處理。 | ||
10. | 電腦實習課結束後,班代表請指派同學清理黑板。 | ||
11. | 教室內有班級上課時,不可任意闖入。 | ||
12. | 電腦使用完畢後,請按標準程序將電腦正常關機。 | ||
13. | 電腦設備有任何問題時,應立即向任課老師或管理人員反應處理。 | ||
14. | 最後離開電腦教室之班級請確實派員將門窗、冷氣、電扇關閉。 | ||
15. | 態度傲慢,不聽管理人員勸告者,依規定處理。 | ||
16. | 發生任何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向學校及其相關單位通報,如係火災需同時撥119通報消防人員。 | ||
第三條 | 借用印表機學生,印表機紙張請向管理人員購買,不得使用自己所攜帶紙張。 | ||
第四條 | 電腦教室開放時間每學期另行公告之。 | ||
第五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若有設備損壞者,請照價賠償。不服從管理人員之勸導,經勸導仍不服從者,處罰清潔辦公室一星期,或酌情依校規予以懲處並公告之。 | ||
第六條 | 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之。 | ||
第一條 | 器材需當天歸還,若遇特殊情形需隔天歸還者,以學生證抵押。 | ||
*借用之儀器設備如有編號者,請務必填寫編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 |||
第二條 | 教具借用後如因故毀損,需由借用者班級負責理賠。 | ||
第三條 | 若外系學生需借用儀器設備,則僅能借用投影機。 | ||
960519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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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31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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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0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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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12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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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04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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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27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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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5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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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1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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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28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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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2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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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31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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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17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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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修業辦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不含休學),所須修習學分及課程,依入學時課程學分表規定之。 | ||
第三條 | 學籍 | ||
1. |
本系學生不得具有雙重學籍身份, 經查出將勒令退學;新生若同時具大學學籍者,需大學或研究所擇一修習,若選擇本所就讀,註冊時需繳交大學退學証明。 | ||
2. |
就讀期間因特殊原因,可辦理休學,最多可辦理二次,一次最多為一學年。 | ||
第四條 | 上課及請假規則 | ||
本所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填妥請假單,經該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所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則該所修之學分以給予不及格成績。 | |||
第五條 | 本系碩士班學生選定指導教授及指導教授選定學生須依以下規定。 | ||
1. | 至少要有一位本系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 ||
2. | 指導教授選定學生每學年度以不超兩名為原則 ( 不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 。 | ||
3. | 共同指導教授,得商請校外學有專長,並具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資格者擔任之。 | ||
4. | 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須於第一學年度四月十五日前選定,並填妥選定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送本系辦公室,其中該同意書格式由本系另訂之。 | ||
5. | 更換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同意,但若有特殊情事,得由系務會議決議之;另應填妥 更換指導教授(含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送本系辦公室,其中該同意書格式由本系另訂之。 | ||
第六條 | 本系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 | ||
1. | 須修習畢業總學分數下限3/4以上學分數,及修業時間一年半(不含休學)後,始可申請論文口試。 | ||
2. | 依學校規定於口試前,填具論文口試申請書,並檢具歷年成績單乙份,及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本系辦公室申請,其中該申請書格式依本校規定辦理之。 | ||
3. | 口試委員應以持有助理教授證書以上者,始能擔任。 | ||
4.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校內委員至少二人。 | ||
5. | 論文口試須由委員進行無記名評分,成績以口試委員個別評定分數平均 70 分為及格,其中論文口試評分表依本校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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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下一學期後始可重新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若重考後仍不及格,則報請本校予以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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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論文格式須依本校規定撰寫,並於論文口試及格後,經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審閱後,送交七份於本系辦公室。 | ||
第七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修業辦法經所務、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
960719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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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係依據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母法)第六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委員會審核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事宜 | ||
第三條 | 研究生助學金申請之相關資格、條件,應依母法辦理之。 | ||
第四條 |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有系上公務工讀之義務,並接受系上指派工作。工讀內容及工讀時數,每學期開學時由系務會議決議公告之。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